價值2.1億余元的地塊,在武漢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執行環節,被評估為5778萬余元,并最終以5798萬余元“賤拍”。擁有該地塊的房地產公司曾對評估結果不服,提出執行異議,但法院并沒有進行復核。
5月10日,最高檢發布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便包括上述的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監督案。最高檢披露,導致涉案地塊價格被明顯“低估”的原因,是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存在違法情形。
最高檢案情通報顯示,涉案土地出讓時容積率為4.16,武漢市中級法院執行人員曾于委托評估前調取該地籍資料并入卷,但未將地籍資料移交給評估公司,評估人員便依據周邊情況設定容積率為2.0,由此致使涉案土地估價明顯低于實際市場價格。
價值2.1億地塊被法院“賤拍”為5798萬
最高檢通報的案情顯示,2004年9月,某銀行與某娛樂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娛樂公司向某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共計3590.45萬元,某銀行對擔保人某房地產公司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
裁決生效后,某銀行于2004年11月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某銀行以當時拍賣變現抵押物會對該行造成較大損失為由,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暫緩拍賣,該院于2005年10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債權憑證。
2013年1月,某銀行申請恢復執行,武漢市中級法院于2013年2月作出(2004)武執字第428號執行裁定,對某房地產公司唯一資產——位于武漢市硚口區某地塊1.3萬余平方米的土地進行為期兩年的查封,并于2015年1月裁定續封一年。上述兩份執行裁定均未向某房地產公司和某銀行送達。
2014年7月,武漢市中級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上述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為5778.57萬元。某房地產公司對上述評估結果不服,提出執行異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對評估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違法進行審查,亦未交評估機構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
2015年2月25日,涉案土地公開拍賣,某置業公司經兩輪競價,以5798.57萬元的價格競買成交。
2016年6月,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為競買人辦理變更使用權人登記時,為確定稅費對涉案土地再次委托評估,確定總地價為21300.7萬元。后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
執行法官未將入卷的地籍資料提交評估
對于該案的檢察機關履職情況,最高檢介紹,2018年3月,某房地產公司認為本案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向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申請監督,主要理由是:執行程序中涉案土地的容積率明顯有誤,土地價值嚴重低估。
武漢市檢察院依法受理后,通過調查核實查明: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保存的原始地籍資料顯示,涉案土地出讓時容積率為4.16。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曾于委托評估前調取該地籍資料并入卷,但委托評估時未向評估機構提供。
武漢市檢察院還核實查明,本案土地價格評估時,評估人員未查實涉案土地容積率,自行依據周邊情況設定容積率為2.0。某房地產公司及本案其他債權人曾于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未予處理。
競買后,某置業公司變更權屬登記時,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硚口分局經核算確定涉案土地的容積率為4.61,并依此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公示;為確定土地交易稅費,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委托三家評估機構分別進行價值評估,其中估價為21300.7萬元的結果居中,該交易中心按21300.7萬元的總地價確定交易稅費。
某置業公司后已在涉案土地上開發“盛世公館”項目并銷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用地面積13214.19平方米,建設規模60969.75平方米,據此計算容積率為4.61。
武漢市檢察院認為,武漢市中級法院在本案執行程序中存在三項違法情形:在已調取地籍資料的情況下,未將地籍資料移交給評估公司,未對委托評估資料的完整性負責,致使涉案土地評估價格5778.57萬元明顯低于實際市場價格;未依法對某房地產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未依法送達法律文書。
法院承認評估結果失實,競買人惡意串通
2018年4月13日,武漢市檢察院向武漢市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糾正錯誤執行行為;采取有效措施,統籌解決執行糾錯及某房地產公司破產問題,維護某房地產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執行人員的失職行為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另,本案在啟動監督程序后,對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已移送有關部門。
據最高檢介紹,武漢市中級法院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審查;2018年11月8日,該院復函武漢市檢察院,確認執行人員委托鑒定時未依法移交調取的鑒定資料,未能保證鑒定資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導致評估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評估結果失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且存在其他程序違法問題。
2018年12月29日,該院作出(2018)鄂01執監9號執行裁定,撤銷該院對案涉地塊土地使用權的網絡司法拍賣;2019年1月14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再次復函武漢市檢察院,確認競買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嚴重擾亂司法拍賣秩序。
就本案造成的財產損害,某房地產公司以某置業公司為被告,提起財產損害賠償之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某置業公司賠償某房地產公司財產損失11760.09萬元及相應利息;就該判決的履行,雙方已達成具體的履行協議。
此外,對本案移送的犯罪線索,有關部門已分別對某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評估公司法定代表人賈某、估價師黃某4人立案。經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洪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翟某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拍賣,導致翟某所控制的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權的價格遠低于實際價值,以翟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決現已生效。賈某、黃某被武漢市中級法院二審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
執行標的物評估失實多發于土地房產領域
對于該案的指導意義,最高檢介紹,執行標的物評估結果失實,特別是評估結果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損害財產權利人利益,是執行監督中當事人反映比較集中的一類問題,尤以土地、房產和重大設備價值評估為多發領域。評估結果失實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線索來源,人民檢察院應據此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違法情形導致評估結果失實,查明違法情形屬實的,應當依法監督。
最高檢提到,土地作為執行標的物時,其市場價格與土地容積率、地段、周邊配套等因素密切相關,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違法情形時,應當重點圍繞決定土地價格的密切相關因素進行。
查實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予以監督糾正,對于相關人員可能存在的違紀違法和犯罪線索,應當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人民檢察院開展執行監督工作,對確有錯誤的執行案件,應當建議人民法院依法糾正;發現執行人員違紀違法的,應建議人民法院予以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依法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
最高檢介紹,辦理涉及評估鑒定的執行監督案件時,應當注意查明法院委托評估鑒定是否向評估鑒定機構提供了真實、完整、充分的評估鑒定材料,是否將已掌握的相關情況全部告知評估鑒定機構,從中發現委托評估鑒定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